規則十二 記錄與統計
1.
正式的記錄員:
應依下列規則規定,記載每一場比賽,其唯一的權責,就是記錄所有的裁決,包括判斷在內。例如:擊球員是因安打或野手失誤,而獲得上壘的判決。但記錄員不得記載予正式比賽規則或裁判員判決相抵觸之記錄。
2.
記錄簿的記載:
a、
各上場球員之姓名及其防守位置,必須依其打擊順序登場打擊。直到被合法替補、勒令退場、驅逐離場、或比賽結束。
【註】(流血規則)在比賽中任何暫代球員的統計,歸於暫代球員,即使其名列為替補員,暫代球員仍然視同其他替補員尚未上場。
(1).若採特殊球員(EP)時,則於比賽開始前,必須登記於打擊順序名單上。全部11名球員,[混慢]12名球員,均需依此順序上場打擊。
【註】若採「EP」時,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廢除,否則為完成比賽則判「奪權比賽」。
【例外】[混慢]若球隊的男或女球員不足,則必定有同性別的球員連續打擊,判缺者出局;但不得判決「奪權比賽」。
b、
各球員的打擊與防守,必須作成表格記錄。
(1).第一欄記載各球員的打擊次數,但是下列情形不得記為「打擊次數」:
(a).
擊出得分的犧牲飛球時。
(b).
獲得四壞上一壘時。
(c).
因為被阻礙,而獲得上一壘時。
(2).第二欄記載各球員的「得分數」。
(3).第三欄記載各球員的「壘打數」。壘打是擊球員擊球之後,可以安全到達之壘數。
(a).
當擊出界內球被野手接觸前,靜止於場內;跳越過圍欄或擊中圍欄,均可到達一壘;或順利到達一壘以上時。
(b).
當擊出強勁或緩慢或不規律反彈的界內球,野手一般情況下無法使擊跑員出局時。
(c).
當界內球未碰觸野手之前,因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而成為「死球」時。
(d).
當野手未能刺殺前位跑壘員出局,而依記錄員判斷,亦無法刺殺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
(e).
當跑壘員因妨礙擊出之球或野手,而被判出局,擊跑員安全上一壘時。
(f).
當最後一局,擊出致勝安打時,其壘打數與致勝跑壘得分之壘相同。若三壘跑壘員得分致勝,則一壘安打。如一壘跑壘員得分致勝則三壘安打。
【例外】若擊出場外全壘打時,則給予四壘安打。而且所有得分均算。
(4).第四欄記載為各球員的「刺殺出局數」:
(a).
下列之刺殺出局應寄給野手:
甲、
接住高飛球或平飛球。
乙、
接住使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的傳球時。
丙、
持球觸殺離壘的跑壘員。
丁、
跑壘員觸著界內球或妨礙野手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最近球的野手。
戊、
未經報告之替補球員,依規則四之7a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予其最近之野手。
己、
跑壘員跑離壘道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最近之野手。
(b).
下列之刺殺出局應記給捕手:
甲、
當宣判第三好球時。
乙、
當擊球員觸擊或砍擊時。
丙、
當擊球員的打擊順序錯誤時。
丁、
當擊球員妨礙捕手時。
戊、
當擊球員將第三好球擊為界外球時。
己、
當擊球員違規及球被判出局時。
庚、
當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被判出局時。
辛、
當擊球員變換打擊區被告出局時。
壬、
[混慢]當二名同性擊球員連續打擊時。
(5).第五欄記載為各球員的「助殺出局數」。
(a).
各野手在任一連續性的比賽行為中,致使跑壘員出局時,僅記載一次助殺出局時,若球員有助殺、夾殺或另有出局時,則助殺出局和刺殺出局兩項都一併予以記載。
(b).
各野手的接球或傳球,若非對有的失誤可使跑壘員出局時。
(c).
各野手接觸擊出之球後,卻有助使跑壘員或擊跑員被出局時。
(d).
各野手傳球之際,有跑壘員妨礙或跑出壘間線外,而告出局時。
(6).第六欄記載各球員的「失誤數」。
(a).
各野手的防守疏忽,而有延長進攻隊打擊機會或跑壘員的佔壘機會時。
(b).
封殺出局或持球觸殺返壘的跑壘員,各野手接球之後觸壘失敗時。
(c).
擊球員因捕手的阻礙,而獲得安全上一壘時。
(d).
野手接球落地,而未能完成封殺出局時。
(e).
野手未盡力準確、及時的接住傳出之球或阻止失敗,而使跑壘員進壘時。若接球的球員不只一人時,記錄員必須決定其中一人失誤。
3.
不記壘打數:下列情形,不得記為「壘打數」:
a、
當封殺跑壘員出局;或由於野手失誤而倖免出局時。
b、
當野手接住擊出之球,致使前位跑壘員出局時。
c、
當野手未能使前位跑壘員出局,但依記錄員的判斷可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
d、
當前位跑壘原因觸著擊出之球或妨礙野手,促使擊球員安全到達一壘時。
【例外】若是記錄員認為前位跑壘員無妨礙,依然可以安全到達一壘時,應給予擊球員記「安打」。
1.
高飛犧牲打: 當二人出局以前;
a、
擊球員擊出高飛球被接住,而使跑壘員得分。
b、
擊出高飛球或平飛球被外野手接住,(或內野手跑至外野區接球),而接落致使跑壘員得分。依記錄員之判斷,即使該球被接住跑壘員仍可得分。
2.
得分打:「得分打」就是擊出得分之打擊,情形如下:
a、
安打時。
b、
犧牲飛球。
c、
界外飛球被接住時。
d、
內野的刺殺出局或野手選擇時。
e、
擊球員因受阻礙、觸身球或四壞球而上一壘,致使跑壘員進入本壘時。
f、
全壘打及致使跑壘員得分時。
3.
勝利投手:下列情形,記為「勝利投手」:
a、
首任投手至少要投完四局,更換時本隊之得分已領先,而結束時也保持領先者。
b、
若第五局下半比賽截止,先發投手至少投完三局,比賽結束時,該隊得分領先對隊者。
4.
敗戰投手:
「敗戰投手」:為其不論投球局數多少,更換時其該隊的得分少於對隊,最後仍然無法使得分數拉平或領先者。
5.
摘要(備註)欄:摘要欄需依下列順序記載:
每局的分數及結束的總分數。
a、
得分打及其打擊者。
b、
二壘打及其打擊者。
c、
三壘打及其打擊者。
d、
全壘打及其打擊者。
e、
犧牲飛球及其打擊者。
f、
雙殺出局及其參與者。
g、
三殺出局及其參與者。
h、
每一投手給予四壞球上一壘之數。
i、
每一投手給予三好球出局之數。
j、
每一投手給予安打與得分之數。
k、
勝利投手之姓名。
l、
失敗投手之姓名。
m、 比賽時間。
n、
裁判員和記錄員之姓名。
6.
奪權比賽:
除「勝利投手」與「敗戰投手」外,「奪權比賽」之所有紀錄,應包括正式比賽之記錄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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