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一、定義
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
1.
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將合法球棒支棒體加以改造。
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捲貼二層以上的膠帶於握柄,但可塗漆於棒頭或棒尾做記號,另外亦可更換合法的握柄套。「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在金屬球棒的握端刻有辨識身分的記號,不視為變造球棒,但是在粗端做記號,則視為變造球棒,若是在球棒的任何部位,以雷射所做的記號皆不視為變造球棒。
2.
提訴(Appeal Play):即是「死球或活球」中,裁判員未經「提訴」不得判決的比賽行為或狀況,除非被非違規球隊的總教練、教練或球員提出告訴。當「死球」時,總教練或教練請求「暫停」走進球場之中即可「提訴」接受守隊之經理、教練或球員的請求前,不得做出判決。例外:攻隊之隊職員,亦可「提訴」守隊之違規遞補。野手「提訴」時,野手必須待在內野區。且不在下列的時機之後「提訴」:
a.
投手投出下一球時,不論是「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或
【例外】:
(1).為告知裁判員使用於「違規替補」、「違規在上場」、「暫代球員」或「暫退球員」時,依據「流血規則」,再比賽進行中任何時間,均可能被告「出局」。
(2).在比賽進行中任何時間,均可「提訴」互換位置的跑壘員「出局」除非所有違規跑壘員均已進入球員席或換局。
b.
投手及所有野手,均離開界內區時;或
c.
比賽結束,所有裁判員,均離開球場時。
「提訴」的對象如下:
(1).空過壘;
(2).高飛球之提早離壘;
(3).打擊順序錯誤;
(4).踏過一壘企圖前進二壘;
(5).違規替補;
(6).使用暫代球員,未事先告知裁判員。
(7).違規再上場。
(8).使用指定球員,未告知裁判的球員。
(9).發現互換壘包上的跑壘員。
3.
球壓(Ball Compress):即是重擊的「承受力量」以公斤(磅)為單位,依據美國試驗材料學會的測試,壘球的球壓必須在6.5公厘(0.24吋)。
4.
球的膨脹係數(Ball Cor):即是壘球的膨脹係數測試,必須與美國試驗材料學會的測試方法一致。
5.
壘線(BASE LINE): 即是壘包之間的一條直線。
6.
壘道(Base Path):即是野手欲觸殺跑壘員時,與壘包之間的直線兩側各距0.91公尺(3呎)。
7.
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當球審判定四個壞球含「違規投球」時,則給予擊球員安全上一壘,亦稱「保送」。
8.
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碰觸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都成為擊出之球。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9.
擊球員(Batter):即是進入擊球區的攻隊的球員,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直到他被裁判員派出局或是成為跑壘員。
10.
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級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手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之線內。
11.
擊跑員(Batter-Runner):即是擊球員完成打擊之後,尚未踏觸一壘,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員。
12.
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守備位置及球衣號碼。
13.
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如下列狀況:
a、
崁在圍欄中。
b、
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擋住、抓住。
c、
碰觸非正式的比賽器具或比賽場地。
d、
碰觸非在比賽場地上的野手。
【註】傳出之球碰觸著壘指導員(不論是在指導區之內或之外),均不為「障礙球」。
14.
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非揮棒擊球,有意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於內野區域。
15.
接住球(Catch):擊視野手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投出或傳出之球。
a、
接住球時野手需握住球達一段時間,證實的完全掌握住球,或是有異的傳球動作。若野手在傳球動作中,伸手入手套或取出球傳球時落球,亦視為確實接住球。
b、
若僅用手臂、身體、器具或球衣等部位,保持球不落地,皆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野手的手掌或手套內,才視為接住球。
c、
野手的雙腳:
(1).為確實的接住球,野手向死球線移動時,雙腳必須:
(a).
在比賽球場內;
(b).
踏在死球線上;
(c).
從球場內起跳,雙腳落地前,確實的接住。
(2).為合法的接住球,當野手從死球線外折回時,雙腳必須踏在比賽球場內。
d、
若野手在接球的過程中撞到其他的球員、裁判員、圍欄或跌倒而致使球掉落,則不視為接住球。
e、
擊出之球碰到守備球員之外的物體,均視為觸著地面。
16.
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於該區域內至投出之球被擊中、碰觸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現役包括在內。
17.
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是如下
a、
攻隊的面授:攻隊的經理或代表請求比賽「暫停」,與任一球員交談。
b、
守隊的面授:請求「暫停」,守隊的總教練或代表(非場上的人),進入球場與任一野手交談;或裁判員認為任一野手離開其位置至球員席接受指示。
【註】若教練或總教練進入球場,告知裁判員更換投手,不論是更換之前或之後與投手交談,皆不視為「面授機宜」。
18.
砍擊球(Chopped Ball):即是擊球員持球棒由上向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9.
指導員(Coach):即是
a、
在球場上球隊的負責人,代表球隊與裁判或對隊溝通,當教練缺席時,球員可被指定擔任教練;或球員當壘指導員。
b、
就規則精神而言,球隊的經理即為總教練。
20.
烏鴉跳(CROW HOP):即是投手的軸足跨、拖或跳離投手板,造成第二次著力點(或起點),再以該點支撐完成投球動作(這是違規行為)。
21.
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如下列情況:
a、
球碰觸任何非球場物體,或球員持球出場外時。
b、
球入裁判員或攻隊球員的衣服時。
c、
裁判員宣告「死球」時。為死球,必須等待投手持球於投手板上或其附近,且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為止:
22.
死球線(Dead Ball Line):即是球場界線(Fielding Territory),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向本壘方向圍繞,繞經捕手區後方,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距離約7~9公尺,視場地大小來設定。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後續的行為均無效,直到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才成為比賽進行中。
23.
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擔任防守的球隊。
24.
延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即是其情況發生於比賽進行中。比賽告一段落,裁判員即判死球,同時給予是當的處置。(參照規則九之3)
25.
移位壘包(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26.
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攻隊的球員出局。
27.
球員席(Dugout):即是比賽之外的場地供球員、教練、球童或該隊相關人員的區域,為禁煙區。參閱規則五之10。
28.
驅逐離場(Ejected From The Game):即是球員、職員或該隊相關人員,因重複或故意違反比賽,被裁判員命令離開球場及比賽。
【附註】
(1).球員被判離場而未離場,則判該隊「奪權比賽」。
(2).被叛離場的球員、教練或經理,若仍在球場上,被提出則告「奪權比賽」。
29.
界內球(Fair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
停留、觸著或彈至本一壘,或本三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
只要反彈過一、三壘包之上空,不論落球於何處。
c、
碰觸一、二、三之壘包時。
d、
碰觸界內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其衣服時。
e、
最初落於一、三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
直接非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g、
直接擊中界線上之標竿時。
【註】
(1).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標竿)的相關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的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界外均無關,只要在借外區尚未碰觸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妨礙發生時,以球之位置決定是界內或界外;與球落於何處無關。Regardless of
30.
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三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並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31.
假觸殺(Fake Tag):即是野手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進壘或返壘的行為。假觸殺時,跑壘員未必是跌倒爬起或滑壘,只要減速即構成阻礙的行為。
32.
野手(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擔任防守的任何球員。
33.
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時尚未落地之球。
34.
封殺出局(Force Out):即是擊球員成為擊跑員時,造成跑壘員被迫進壘,而於到達下一壘之前,被「刺殺出局」者。當「提訴」時,則視為「提訴」的時機,而非依據違規的時機。
35.
奪權比賽(Forfeit):即是球審宣告比賽結束,且無過失支球隊判為獲勝。
36.
界外球(Foul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
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
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
最初落於一、三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
觸著界外區之裁判員或球員的附屬品、脫離器具、衣服或任何非球場上之異物時。
e、
觸著擊球區內擊球員之身體或球棒時。
f、
觸著低於擊球員之頭高,直接觸著捕手的身體或器具之後,被其他野手接住時。
g、
投手板之後,於一壘包或三壘包之前滾出界外時。
【註】
(1).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標竿)的相關位置來判定,而接球者觸球時期位置究竟在界內或界外區無關。
(2).妨礙發生時,以球之位置決定是界內或界外;與球落於何處無關。
37.
界外區(Foul Territory):即是界內區域之外的比賽場地皆屬界外區。
38.
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
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b、
低於擊球員之頭部;
c、
被捕手合法接住。擦棒球未接住,判為界外球,所以接住與否,均為一好球。
【註】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並為「死球」,除非球先碰觸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後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39.
頭盔(Helmet):即是
a、
為頭臉安全,使用附有軟襯墊的膠質帽子,且有兩個(左右各一)護耳。
b、
捕手可用無護耳之頭盔。
c、
守隊球員得戴頭盔,但捕手不須有護耳。
d、
任何頭盔如有:龜裂、破損、或變造,則視為「違規頭盔」,移出比賽球場禁止使用。
40.
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幣決定之。依照慣例主隊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
41.
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三之1所規定的球棒。
42.
違規特殊球員(Illegally Extra Player):即是違反規則四之6的任依規定球員。
43.
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如有下列情況不得擔任投手。
a、
投手因超越「面授機宜」的次數,被裁判員或教練觸退出的投手位置。
b、
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員罰退出投手位置。
44.
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列於上場球員名單中,不論是防守或進攻位置,其對象為:
a、
暫代球員(流血規則)未告知裁判員,上場比賽者。
b、
暫退球員(流血規則)未告知裁判員,返回比賽者。
【註】違規球員再上場後,只要再對方向球審「提訴」之前,完成合法更換手續,即為合法球員。但是只要投手合法或違規投出一球後,被對方向球審「提訴」,該名違規球員被勒令退場,則為失格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45.
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Player):即是發生下列行為
a、
先發球員二度被替補退場後,再度上場比賽者。
b、
先發球員被替補後再度上場,未回到原本的打序位置者。
c、
替補球員被替補退場後,再度上場者。
46.
違規替補(Illegal Subtitute):即是球員上場比賽,卻未告知裁判員的行為。該員為:
a、
未事先告知裁判員就上場比賽的替補球員。
b、
違規的球員。
c、
失格的球員。
d、
違規再上場的球員。
e、
違規的特殊球員(EP)。
f、
暫代球員一直在比賽中,依據暫代球員規則的條文,例如受傷暫退球員未準時回到比賽場內。
47.
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當即球員擊出如下的界內或界外球:
a、
擊球員之任一腳是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時。
b、
擊球員腳的任一部分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
擊球員持「違規球棒」、「不合格的球棒」或「變造球棒」擊中球時。
d、
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退出擊球區,再踏進擊球區擊中球時。
48.
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野手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是衣服,脫離正常位置,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
49.
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因被裁判員勒令退場,不得再參與比賽。失格球員再上場比賽,將被判「奪權比賽」。
50.
失格暫代球員(Ineligible Replacement Player):即是不具資格之球員,上場暫代因受傷流血必須退場醫療之球員,該員如下:
a、
因違反比賽規則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者。
b、
仍在球員名單上者。
51.
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支球,尚未碰觸地面或野手以外之物體前的狀態。
52.
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的狀態。
53.
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違反合法投球的規定,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投手裝備合格,投球動作、高度、速度正規等,即形成違規投球。
54.
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手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55.
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手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在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時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手在內野接球時,亦視同內野手接球處理之。
【註】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高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Infield Fly Batter Is Out (內野高飛球擊球員出局) 」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宣判「Infield Fly If Fair-The Batter Is Out(內野高飛球,若為界內球擊員出局)」。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野手接球之後可負險進壘;或野手碰觸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高飛球」,未碰觸野手而落於內野,再由一、三壘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區,再由一、三壘之前反彈至界內者,則視為「內野高飛球」。
56.
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攻隊三人出局時,即攻守互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57.
故意保送 (Intrntionally
Base On Ballsl):即是守隊要給予擊球員上一壘時,可告知球審,不必投四個壞球,為死球。
58.
故意落球(Intrntionally Dropped Fly Ball):即是界內飛球,包含平飛球,在二人出局之前,只要一壘有跑壘員,內野手用手或手套碰觸落球,則形成故意漏球。接空球或讓高飛球落地,則不視為故意漏球。
59.
妨礙(Interference):即是下列行為
a、
攻擊球員或其他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理球之野手。
b、
擊出的界內球在通過投手以外之內野手前,觸著裁判員。
c、
觀眾進入比賽場地,並阻止野手處理球,或觸著持球之野手。
60.
合法觸球(Legal Touch)(觸殺TAG):即是野手持球觸殺的行為:
a、
野手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離壘之跑壘員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或手套中之球,野手觸殺跑壘員之後球落地,則觸殺無效。
b、
穩固的持球於手或手套中,且以身體的任一部位觸著壘包(如野手可用腳採住、用手觸著或坐在壘包上)。封殺出局或提訴時此規則亦適用。
61.
合法接住(Legally Caught Ball):即市野手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口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它必須很穩固的握在手或手套中。
62.
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出之急促且筆直地飛入球場的的正飛球。
63.
阻礙(Obstruction):即是下列的行為:
a、
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的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
防守球員阻止跑壘員或擊球員合法的進壘。當:
(1).未持球。
(2).未處理擊出之球。
(3).未持球做假觸殺。
(4).持球做出推跑壘員脫離壘包。
(5).持球做出故意阻擋跑壘員合法的進壘。
64.
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擔任進攻的球隊。
65.
正式器具(Official Equipment):即是比賽過程中,攻隊或守隊使用的器具,包含球棒、手套、頭盔等。守隊使用器具(如手套)至於球場上造成球隊過失,則不視為是「正式器具」。
66.
候擊球員(On-Deck Batter):即是攻隊之球員,其姓名緊接於打擊順序表上正未擊球員之後者。
67.
候擊球區(On-Deck Circle):位於球員席附近,候擊球員可於此處暖身或練習揮棒,同時等候進入擊球區。
68.
一公尺線(或三呎線)(One Meter or Three Foot Line):擊跑員於擊球後由本壘跑向一壘時,必須維持於此區域內比免碰觸由本壘傳出的球,或是妨礙野手接球。
69.
選擇行為(Option Play):即是一種攻隊教練或經理,選擇返回違規前之狀況或維持現況的行為。選擇如下:
a、
捕手阻礙。
b、
違規手套。
c、
違規替補。
d、
違規投球。
e、
違規球員。
f、
(混慢)保送女性擊球員。
70.
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三壘兩界線之間,且非內野手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賽球場之一部分。
71.
滑過壘(Over-slide):即是攻隊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衝勁太大而超過壘包,且未保持與壘包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衝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72.
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野手傳球給予另一球員,結果造成球出死球線或成為障礙球。
73.
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的動作。
【註】若是投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投出場外,則給予所有壘跑員,於投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一個壘。
74.
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立於投手板之腳,在球出手之前,不得離開投手板。
75.
比賽開始(Play Ball):即是球審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比賽的口令。當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上或其附近,除捕手必須在捕手區內,其於所有野手必須在界內區,使得宣告。
76.
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比賽之前,在本壘板處,由裁判們和雙方教練舉行的會議,此會議之目的為:
a、
檢查並確認正式球員名單。
b、
討論相關之特殊規則。
77.
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內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再向其投球。
78.
再上場(Re-Entry):即是先發球員,被合法或違規替補退場之後,再度上場比賽之行為。
79.
勒令退場(Remove From the Game):即是在比賽中,球員違反規則之規定,而被裁判員宣告為失格,且不得再上場比賽者。
【註】被令退場者,得留在球員席及擔任指導員,但不得再上場比賽。
80.
暫代球員(Replacement Player):即是導致流血受傷之球員退場治療,於規定時間內可由一名暫代球員代替。
a、
暫代球員為:
(1).列於替補球員名單中,且可上場比賽者。
(2).列於替補球員名單中,已上場比賽,且被替補退場者。
(3).先發球員已被替補退場,尚可或不可再上場比賽者。
b、
暫代球員異於替補球員,但必須告知裁判員。
81.
跑壘員(Runner):即是完成打擊以上一壘,且尚未出局的球員。
82.
自由手(Short Fielder):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防守球員,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加強防守的位置,守備代號為”
83.
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球審的打擊順序名單上之上場球員。
84.
好球帶(Strike Zone):即是指擊球員於正常打擊姿勢下,取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上之七面立體部分。
85.
替補球員(Substitute):替補球員的姓名列於正式的球員名單之中,該員為:
a、
非先發球員,且尚未上場比賽者。
b、
先發球員被替補退場,且尚未再度上場比賽者。
【註】
(1).被視為再上場。
(2).先發球員可再上場,回到原本的打擊位置。
86.
觸壘待跑(Tagging Up):即是跑壘員在野手首次碰觸擊出之高飛球時,返觸原壘或待在原壘的一種行為。
87.
隊職員(Team Member):即是被允許進入球員席內的人員。
88.
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有之動作。
【註】若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時之壘,再進二個壘。
89.
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時停止之口令。
90.
接空球(Trapped Ball):即是
a、
合法擊出之球,包括高飛球或平飛球,先落地或碰觸圍欄,再被野手接住。
b、
合法擊出之飛球,野手借助場外物體之力,用手套或手接球。
c、
任一封殺的傳出之球,被接住球時,用手套蓋住球於地面者。
91.
三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守隊連續刺殺三名攻隊的球員出局。
92.
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行為。簡稱「打席」。
93.
暴傳(Wild Throw):即是野手傳球給另一球員,卻未能接住或掌控,該球未成為障礙球,且繼續比賽。
94.
暫退球員(Withdrawn Player):即是在比賽中因流血不止或球服沾污血跡,則必須被更換暫時退場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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