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慢壘聯盟 比賽規則(附則) :
1. 凡參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受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聯盟大會提出異議。
2. 比賽期間如遇天候不良問題,聯盟分別於上午及下午開賽2小時前宣布開賽與否,若沒有公布取消就是如期舉行,也請各球隊聯絡人於聯盟網站注意最新通告!若遇颱風豪雨,只要球場所屬單位(如台北市)宣布停止上班或停止上課,就直接取消該日所有賽事!請參考中央氣象局之區域雨量分布。
3. 比賽時,若球場附近打雷從看到閃電約5秒以內聽到雷聲(音速的公式343+0.6T公尺/秒,T是溫度),請立即暫停比賽,並尋找安全的遮蔽物躲避,絕對不要躲在樹下,若雷雨不斷可協調將賽程延後,安全第一!
4. 因天色昏暗、下雨、火災、驚擾或其他原因致始觀眾或球員發生危險時,若已賽完四局(或四上結束後攻領先)或超過40分鐘則可裁定勝負,則由裁判宣告「截止比賽」。裁判員有權在這種情形隨時宣告比賽停止,為「正式比賽」。若未滿四局且未超過40分鐘,則保留比賽擇日再戰,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2009.11月修訂)
5. 一個球隊的組成應包括十名球員,也可含另一名特殊球員(EP),若因人數不足10人,,得以9人上場比賽,棒次可以選擇排到第9棒或第10棒,若只排到第9棒,就沒有第10棒輪空的問題,若排到第10棒,攻擊輪到第10棒輪空時計出局一次(特殊規定不需提訴)。唯開賽後就不得更改。
6.特殊球員「EP」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一旦使用後,在比賽中不得取消,使用「EP」計有十一名球員打擊,其中任意十名擔任防守,防守位置得以更換,但是打擊及順序不能變更。註:「EP」可更換為其他守備位置。(2009.6.25補充)
7. 比賽時間每一場60分鐘及7局限制,1好1壞開始,4局相差12分(含)、5局相差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後攻隊於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若於7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於次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採1人出局、該局首位打者前兩棒按棒次順序分別擔任2,3壘跑壘員開始,跑壘員亦可按照替補規則予以替補,若跑壘員為錯誤之跑壘員,依規定可更正,不予處罰。(2009.7.25修訂,8/6補充)
8. 球員服裝之規定: (2009/9/14修訂)
(1).球服:應穿著同款式之球服,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上衣應扎入球褲中。
(2) 球鞋:應穿著正式壘球鞋上場比賽,不得穿著金屬釘鞋。
(3) 經理、教練、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服裝方得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套加外套。
9.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10分鐘前填妥「攻守名單」交至裁判員,球員姓名需寫正確不可寫綽號,背號必須確實填寫,總教練或經理必須簽名於球員攻守名單並註記球衣背號,經理人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凡登錄合格之預備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始可上場擔任替補球員。
10. 賽前會議時,若有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裁判開始計時給予10分鐘延遲時間,屆時仍然不符合規定時,則判該隊為輸隊「沒收比賽」,該場之比賽成績以0:7計。
11.女性擊球員將球擊出,不可直接封殺一壘,需先傳二、三壘或本壘再轉傳一壘,才能完成封殺動作,其他壘上的人員都按一般規定。
12. 比賽使用合格木棒。
13. 好球帶必須高於1.82 公尺以上(最高的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65cm*90cm),落地擊中好球板為好球,擊中本壘板為壞球。跑壘者回本壘可使用好球板或本壘板均算得分,惟守備員僅可使用本壘板防守。(2009.6.30修訂)
14. 當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或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擊球員「出局」。
15. 本聯盟採用4.5米封殺線,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距離本壘板前 4.5 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 ( 含踏觸 ) 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此時守備方,持球 ( 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 ) 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 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不具衝撞性的常態跑壘狀況時,4.5公尺封殺線視同不存在。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 ,不可矯枉過正,造成跑壘員的無謂出局。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16.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 ( 含 ) 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17. 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若有質疑,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書面抗議的作業程序為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呈報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判決-->處置。
18. 積分:勝一場得 2 分、敗場得 0 分。積分相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失分(整個賽事)較少者, 3. 總得分(整個賽事)較多者 ,4. 商率較高者(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19. 聯賽季後賽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2009/12/4修訂)
20. 使用安全頭盔制:(2009/12/4修訂)
a.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b.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c.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d.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21.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辱罵對手或裁判、打架、滋事、者,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
22. 各隊應確實為球員投保意外險,球賽中發生之任何危險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23.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據2006 - 2009年國際壘球規則為準。
24.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聯盟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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