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場交換制度,自本聯盟創辦開始就已試辦,但反映不是很好,
聯盟為了讓球場能更有效的運用,也讓更多球隊有球場可以使用
將「場地交換制度」稍做修正,重新啟動,請大家能支持!
歡迎各隊將大台北地區合法租借卻沒用到的慢壘紅土球場,提供本聯盟來儲存球場額度
爾後貴隊若有需要「練球」或「友誼賽」,再跟本聯盟申請使用,聯盟依該隊年度總提供球場數,享有該數的優先審核權!
簡單說就是把沒用到的球場先存在本聯盟
往後在已開放於[友誼賽登記系統」的時段如有需要再提出申請使用
提供訊息如下,email至 holiday@holidaysba.org
提供球隊: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球場:
日期:
時段:上午/下午/整天
開放名額:(提供球隊本身若要參加此場地之友誼賽,可直接預留名額)
並請提供相關的合法租借文件
本協會已依規定於國稅局申請統一編號: 25618473
自2009年下半球季日起,相關費用依規定開立協會正式收據
此收據可供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或公司行號報帳之憑證使用
請主動跟祥恩索取!
中華民國假日慢速壘球協會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假日慢速壘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慢速壘球運動水準,提昇慢速壘球教練素質,培養慢速壘球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各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訂定。
第三條、教練分級:
一、丙級教練。
二、乙級教練。
三、甲級教練。
第四條、各級教練之基本條件包括:
一、丙級教練:
(一)、 年滿18歲。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同等學力)以上畢業者。
二、乙級教練:
(一)、 年滿20歲。
三、甲級教練:
(一)、 年滿23歲。
中華民國假日慢速壘球協會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
中華民國假日慢速壘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慢速壘球運動水準,提昇慢速壘球裁判素質,培養慢速壘球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各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裁判制度實施原則」訂定。
第三條、裁判分級:
一、丙級裁判。
二、乙級裁判。
三、甲級裁判。
第四條、各級裁判之基本條件包括:
一、丙級裁判:
(一)、 年滿18歲。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同等學力)以上畢業者。
二、乙級裁判:
(一)、 年滿20歲。
三、甲級裁判:
(一)、 年滿23歲。
壹、裁判規定:
一. 本聯盟聯賽裁判採單裁判制,各場賽事裁判員由聯盟裁判團統一安排持有C級以上慢壘裁判證之裁判擔任,並由聯盟統一發放裁判費350元/場。
二. 裁判的服裝規定:一律穿著本聯盟的制式裁判服、裁判帽及深色西裝褲、黑色裁判鞋,且裁判服需紮進褲中,服裝儀容不整者罰100元/場,若未穿著聯盟裁判服執法,將沒收該場裁判費。裁判員不得穿戴暴露會反光的首飾配件,另需準備一枝刷子,負責清潔本壘板。
三. 裁判員需依規定開賽40分鐘前出席,若臨時有事不克出席,除了需主動請裁判組長幫忙安排其他裁判員外,同時須積極自行尋找代班裁判員,裁判相關罰則如下:
1. 排定裁判員無故缺席,罰一場裁判費。
2. 裁判不得遲到,開賽10分鐘前未到記遲到一次罰100元,遲到超過開賽10分鐘以上,除還是要負責站完該場裁判外,沒收該場裁判費。
3. 每個半天的第一場球賽未準時開賽罰100元。
四. 本聯盟裁判員,每年需參加聯盟所舉辦的「裁判研習」以提升裁判的專業能力。
五. 任何在場裁判員之任何判決,將不接受「提訴」,如「界內或界外」;跑壘員是「安全上壘或出局」;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壞球] ;或任何比賽中之判斷正確與否, 任何裁判員除非確有違背某一規則,否則不得提出改判,當事球隊的經理或隊長,則可基於規則條款提出不同之判定,若對此一判定有所異議,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但是最後的判定,仍屬於當事的裁判員。
六. 除了合法在比賽攻守名單上簽名的經理外,任何其他人員,對於任何判決均無權提出抗議。裁判員可經會商改變其原先之判決,或因擊跑壘員、跑壘員、野手受傷而延遲判決。若投手投出下一個合法或違規之球,或是所有的野手均已離開界內區,則不得改判。

(繼續) -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