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壘球比賽發生之意外訴訟案例 |
標題: Re: 壘球比賽發生之意外訴訟案例 發表者 sean 於 2012/6/1 18:55:49 撞破同學脾臟 球友判免賠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三峽鎮安溪國中洪姓學生在體育課與同學打籃球,遭林姓同學衝撞造成脾臟破裂內出血,送醫後摘除脾臟,他向同學、老師與學校求償五十餘萬元,但法官以運動競技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加上沒有證據證明林姓同學有違規狀況,駁回判決。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中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不可抗力的行為,均不罰;關於運動競技中,可能的合法衝撞導致傷害,也算是「阻卻違法」事由之一,理由在於參加者可預知可能發生的危害。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四月廿五日,洪姓國三生當時正在上體育課,與其他同學打籃球,林姓學生運球上籃時撞上洪姓學生,洪姓學生當場倒地捧腹喊痛。 學校趕緊將學生送醫,經檢查才發現他的脾臟破裂、腹部出血。經緊急開刀將脾臟切除後,洪姓學生才挽回一命。 學生家長認為,林姓學生撞傷他兒子,授課的張姓老師與安溪國中,也沒有善盡維護學生運動安全的責任,導致學生受此傷害,因此控告林姓學生及其家長、張姓老師與安溪國中損害賠償。 受傷學生的家長認為,脾臟是人體儲血器官,失去後容易遭受感染,提出包括醫藥費及精神損失共五十二萬餘元。但林姓學生及校方均表示他們沒有過失,是洪姓學生在林姓學生上籃時往前衝撞企圖阻擋,才會受傷。 法官根據學校調查報告及證人的說法,認定林姓學生上籃時,洪姓學生上前攔阻衝撞,因劇烈衝撞導致脾臟破裂,因此認定是洪姓學生「犯規」,林姓學生並沒有違規之處。 法官認為,運動競技本具有一定危險性,參加者可預知正常競技活動所產生的傷害,算是「阻卻違法」之一,因此駁回洪姓學生之訴,洪只拿到林同學與學校三萬餘元的賠償。 【2008-07-01/聯合報/A11版/社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http://blog.yam.com/pintouman/article/21758959 在這個案件裡,法院認為: (一)為達運動競技目的所為之競賽,本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參與該項競賽活動者,當可預知於正常競賽活動下所生之一定危險,苟仍願參與該項競賽活動,縱未明示允諾,亦可視為默示他人於不違反該項運動或遊戲規則下而願意忍受運動或遊戲通常所生之損害,此即為「得被害人事前允諾」,而得阻卻違法。 (二)本案原告(即受害人)固於籃球比賽中,與被告發生碰撞而受傷;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碰撞當時」有何違反籃球規則之情形。反之,原告於被告上籃起跳時,猶由被告之左前方衝撞阻擋被告,違規者應係原告,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